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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于兴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刑法案例实务讲师,常年研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从业20多年来办理了大量企业高管涉罪案件。发表有《浅析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企业高管与商业贿赂犯罪》《矿产资源领域犯罪多发原因探析及预防对策》等多篇刑事专业文章,著有《单位犯罪实务精解》专著,目前正在编撰书籍《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
作为一名律师,什么最重要?于兴泉说,人品加专业。
于律师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从业25年来深耕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领域,尽管每年做精做细四、五件案子,但每件必属精品。凭着人品和专业,于兴泉在专业领域运筹帷幄、纵横捭阖,先后代理了大量企业高管涉罪案件,并兼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知名高校的刑事案例实务授课讲师,成为经济犯罪预防与辩护领域标杆型律师。
抓住关键 破解难题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让人感觉最深的就他的睿智和健谈,往往一个很复杂的事情,他三言两语都能讲的清清楚楚,20多年律师生涯中,摸爬滚打,经历的复杂疑难、大案要案不胜枚举。
于律师只代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是企业家犯罪案件,特别是商业领域,每年只做四、五件案件,几乎都是公司负责人,如公司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级别,这类案件往往案发背景复杂,案件周期较长,必须层层抽丝剥茧方能水落石出。
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多年来至少有上百名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家落马。其中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至少有15人,福布斯或胡润百富榜上榜富豪至少有23人,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优秀民营企业家、三八红旗手、风云人物、杰出青年等荣誉的超过40人,身家过亿或者号称身家过亿的富豪过百人。
当企业家群体身陷囹圄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时,背后一定有体制性或者说系统性的根源。政府掌握大量社会资源,民企需要与政府保持一种微妙关系,某知名企业家曾将这种关系形象地描述为,“我们一直在谈恋爱,但是我们不会结婚。”只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盘根错节让企业无法摆脱权力漩涡,而且商业佼佼者锒铛入狱的背后常常是官员的落马,本来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业家极可能成为权力博弈的牺牲品。
十八大以后,我国以高压反腐的态势打虎拍蝇,尽管如此,每年落马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未见减少,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等罪名,不一而足。实践证明,特别是十八大后,国内高官落马的背后不乏商人的影子。
公司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组成部分,其健康成长尤其重要,而企业负责人或高管的命运则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质量、抑或成败,如果此类案件持续高发,势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于兴泉作为我国少有的专业研究此类犯罪的专家型律师,置身于该领域苦心孤诣。在律师执业之前,于律师曾任某国有公司办公室主任、设备科长等职位,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对于公司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环节的法律风险防控具有独特的视角,便于对公司类、经济类犯罪进行深入的专门研究。
多年来,于兴泉作为一名专门研究经济类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奔走全国各地,为无数企业家捍卫了正当的合法权益。如他承办的某知名证券公司单位行贿案、某大型数码企业业务团队虚开发票窝案、某知名造纸民企单位行贿案、温州书画宝案、湖北S某38亿元骗取贷款案、山西神木1.12矿难案、浙江金华邮币卡诈骗案等,案件涉及证券、金融、电子、能源等多个领域。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法制晚报》《京华时报》《新京报》《财经》等多家报刊杂志以及新浪网、正义网、腾讯网、京华网、新华网等多家网站报道、转载。
发挥律师作用 体现法律公平
近几年,于兴泉办理了大量与民营企业家有关的刑事案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并不尽如人意,而且存在严重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
基于对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等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的深刻思考,于兴泉富有前瞻性地将理论与实践完美结合,撰写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从律师角度看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困境》《邮币卡电子化交易的法律定性问题》《企业高管商业贿赂犯罪》《民营企业与行贿犯罪》《民营企业与单位犯罪》等多篇文章,发表于《中国商界》杂志及若干知名网络平台,为民营企业鼓与呼,在法律界及各大高校法学院引起强烈反响。
其中,他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提到了一个案例:“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嫌疑人L是新型电化学产品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在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被其原单位注册为专利后,愤而选择离开,另立炉灶开办企业,生产与原单位类似的产品。随后,原单位将其民事起诉但屡次败诉,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称其侵犯商业秘密,公安机关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嫌疑人L刑拘,不准律师会见(后经交涉得以会见),也不得取保候审。”
“量刑较轻且有争议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却不能取保候审,企业家被刑事拘留后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指挥,该案中司法机关的若干执法不当行为严重违背当前民营企业保护的司法精神。”于兴泉对此表示遗憾。
鉴于多数民营企业实际还是家族管理占多数的特点,老板被抓,企业正常运营瞬间“梗阻”,随之而来的民事诉讼,超限额查封扣押等措施,会将企业逼死。
“执法环节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仍是阻碍优化营商环境的‘软肋’和‘硬伤’,使市场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拦路虎,急需刀刃向内、对症下药、刮骨疗毒。”于兴泉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办理的一件逃税案,则很全程展现了这种困惑与无奈:北京的商人到某省投资开发房地产,在即将获得五证预售房屋之际,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逃税罪为由对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多名公司负责人员进行通缉调查,公司负责人在设法补交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二百余万元后,办案部门仍然不准许任何一人取保候审。而此时,公司急需进行售房安排,以便回笼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施工欠款、材料款等。以当地县长为组长的905专案组,继续对该案深挖,终于又查出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等(在《刑法》中处刑相对较轻罪名)。该案从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一审宣判,历经三年二个月,几名公司高管一直处于羁押状态,更何况,法定代表人还是长期服药的心脑血管病人。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该公司不知道已经当了多少次民商事案件的被告,公司资产悉数被查封、冻结、扣押……
依法可以取保候审的,为什么不批准取保候审?明知有主犯从犯之分,明知属于量刑较轻的罪名,为什么不批准从犯取保候审呢?有分析认为,有一些问题已经不属于法律问题的范畴了。
站在专业刑辩律师的角度,于兴泉认为:官方无论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还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都应严格依法,至少是都应体现标准统一的尺度。无论是从建设营商环境的角度,还是促进保护社会经济主体发展的原则,依照刑法谦抑的基本精神,在有些事实构成了犯罪的前提下,如果依法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就应该尽可能从轻。毕竟他们多是社会上精英才干,能干、有为,甚至是某一领域的技术人才或专家。不过他更强调:依靠法治,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才是唤醒经济高质量发展“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生动场景的最佳途径,才能让深受时代洗礼的民营企业家们在竞争激烈的商海中勇往直前。
预防犯罪 保驾护航
采访中,于兴泉分享了自己刚发表的一篇《浅析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在我国的设立发展说起,结合独立董事的特征,论述其职责义务,分析其当前刑法范畴内的刑事责任,有助于就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背景下,探讨公司法修改完善的意义。
于兴泉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独立董事的特性、独立董事的职权和义务讲解了独立董事的特点,他指出,由于理论上独立董事在公司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仅是“护航者”,同样也扮演着“担保者”的角色。因此独立董事还带有着合理的履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以及债权人披露公司部分运营信息的义务。
文章重点分析了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根据独立董事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其法律责任形式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责任的来源主要在于独立董事对于自身义务的严重违反。就我国当下的情况来看,利用行政法界定追究独立董事责任对于自身义务的违反是一种通行的做法,理论上已经开始尝试探讨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但是关于刑事责任的研究,目前还是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领域,法律法规中对于独立董事也暂时不存在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
尽管如此,独立董事的刑事责任并非无迹可寻,例如独立董事涉嫌内幕交易、兼职不报、隐瞒收入、超限兼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如今已经不是罕见的问题了。根据独立董事由于其特殊身份而涉及的判例分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可以认为是目前独立董事刑事风险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实务中当公司提供披露了不真实或存有重大遗漏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并且独立董事是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也可能因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于兴泉表示,近年来违规信息披露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定程度上和刑事惩罚的缺位具有直接的关系。多年来违规信息披露的案件大都以行政处罚了结收尾,在网络上能检索到真正以刑事犯罪立案审判的,十余年来不足十件,因此很多情节和要件上的认定,还有待理论和实务的进一步探索,刑法如何具体如何加强调整力度,需要在调查研究的数据基础上,结合司法现状综合衡量确定。但无论如何,如果独立董事特殊义务的对应责任被进一步要求,并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所提出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环境也不再简单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制裁,那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大概率会成为独立董事刑事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
最后,于兴泉表示,涉及到民营企业家或者企业高管的案件相对较复杂,有很多原因会造成程序延长,通常需要1-2年才能结案。比如北京的一个房地产公司到辽宁去投资,此案件做了三年。特别是复杂的案件,一个案子卷宗可达五六百本,案件判决书就超过500页……无论是从纵向还是横向看,企业家犯罪现象存在多重的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而社会环境因素所起的作用貌似更大一些,应该作为一项综合项目来认真对待处理,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目前,最高检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无疑是带给企业和企业高管的一线曙光,如果刑法或刑诉法在此基础上相应做出适当的调整,则是一个实质性的进步。作为专业刑辩律师,他会带领自己的团队耐心、尽心,不遗余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家保驾护航。(文/张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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