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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非法办学QCE项目 事实真相

时间:2017-04-12 19:52:12 来源:南京热线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领导干部的腐败活动,党委和纪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两个责任”。

近日澳籍华人,澳大利亚共同成就国际文教集团中国区总裁——CHEN HE及学生家长实名投诉、举报,揭露苏州高新区教育局伙同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违法开设“校中校”。苏州高新区教育局、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以身试法,“巧”借“校中校”大肆敛财腐败。该项目内学生的权益惨遭他们践踏,已经有近一半的学生被迫退学转学,已有近两百家媒体关注此事。学生家长一直求告无门,在苏州倍感失望,只得退学转学他乡。除去他们的种种伪装,学生权益惨遭践踏就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和职务犯罪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媒体希望有关部门一定以“人民的名义”高度重视。

后续媒体追踪揭露出来更多严重问题:

腐败不惜公然挪用国家专项教育资金(内地新疆班教育经费)。

挪用国家专项教育资金(内地新疆班)给私人非法办学项目,教育局长熟人公司享受资金结余和项目利润:苏州高新区教育局和苏州新区一中领导人,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段,将政府对口支援专项内地新疆班专款专用教育资金及其它教育经费约计600万元,提供给苏州高新区教育局陆x耀批准、朱x峰实施、刘+瑜和师x新 实际控制的QCE项目使用。对此,媒体握有大量的《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区级预算内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内地新疆班”是中央重点项目,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会议纪要》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所设立的专项项目。而苏州新区一中和苏州高新区教育局为了非法办学非法敛财,竟然敢公然挪用国家专项经费,真可谓无法无天。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52/200407/1009.html

教育部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凡拨给新疆班的各项补助专项经费要在校长统一管理下专款专用,收支单独列帐核算,并将收支帐目和预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挤占挪用。”

苏州新区一中新疆班是与新疆伊犁自治州教育局对接,新疆伊犁自治州政府是否知晓该项目经费已经被新区一中擅自挪用和消费?绕开监管套利行为,就是犯罪。刑法里专门有挪用公款罪。

2015年12月陆x耀局长、朱x峰校长成功将苏州新区一中该QCE项目运行管控权转移给刘+瑜和师x新及两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后,单在2016年09月刘+瑜和师x新及其背后利益人就收取学费高达833万元(新生9人×8.5万元+老生89人×8.5万元=833万元)。加之每生每年缴纳数万元杂费,合计每年收费应当超过千万元。如果不加以制止取缔,十年期限保守估算,他们可非法收费上亿元。

而对于挪用“新疆班”国家专项教育经费,新区教育局和新区一中对外宣称是补贴给新区一中的QCE项目,实则是补贴给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家私人公司的位于新区一中校内的“非法校中校QCE项目”。

向学生每年收取每名学生8.5万元高昂学费的是这家私人公司以及该私人公司账号,挪用公款的受益人是刘+瑜、师X新以及同意支持他们背后的权力寻租者。挪用公款后该项目收入和利润等各项收益都流入了他们私人腰包。这是非法利益输送、公饱私囊、假公济私。挪用公款给私人公司和私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4条和272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应予以追究。他们的所有对外宣称无非就是为了伪装和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挪用国家专项经费无事实必要性,构成渎职腐败

新区一中QCE项目在2015年12月份被新区一中强行接管以后,既完全没必要转给私人,也完全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引入更有实力的办学合作者,并由更有实力的办学者来投资办学或垫付经费办学。而原有澳方当初就是投资和垫付了近千万元才把这个项目开办起来的。但是,新区一中和新区教育局偏偏私下里引入了刘+瑜和师x新以及他们在2015年12月份才注册成立的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公司这样的空壳皮包公司。这证明是串通在一起别有用心的有意为之。这样新区教育局和新区一中的负责人再挪用公款来名义上是支持新区一中的“非法QCE项目”,实则是挪用公款来支持刘+瑜、师x新的私人公司和其背后的利益共同体和权力寻租者。他们企图巧妙地挪用“国家专项公款”而又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媒体、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呼吁检察机关严惩违法和职务犯罪者。

苏州高新区教育局、新区一中不惜严重欺骗和践踏学生权益,把学生的未来和责任重大的办学项目交给刚刚成立的私人公司,造成了近一半学生在极度失望悲伤中转学退学,是极为恶劣的行径。刘+瑜是一个毫无办学经验的个人且被法院追缴巨款,她出现在苏州高新区教育局所管辖的新区一中公办校的所谓的国际教育项目中本身就是高新区教育局局长非法利益输送的铁证。苏州高新区教育局作为苏州新区一中的主管部门,其局长是陆文+耀,他真的不知道刘瑜在法院的信用记录吗?还是一直在提供特殊照顾和保护?

媒体已查明,在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明确登载了: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14b02e4-fb88-4eca-bac5-903c98d92525&KeyWord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15日)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还有其它刘+瑜涉案的链接: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7c49dcb-c1d2-4b68-a4d7-e986b89728a4&KeyWord(=吴木民初字第0198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e5a4874-a845-4fb8-abf0-ae7b82fd71b7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1df4733-c0d5-4f58-b0a6-20183648a988&KeyWord (=天池村|吴木民初字第0029号)

原来刘+瑜,这个自称是陆文+耀局长的熟人,竟然是在外边欠有巨款,尚未被法院执行的案款高达285万7364.20元,且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其本人存在诚信和履行能力问题。

身为苏州高新区教育局局长陆文+耀这么照顾熟人刘+瑜,并让她负责了涉及到近百名学生权益的非法办学教育项目,是滥用职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是严重违反党纪!

(《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

第三章廉洁纪律:41.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52.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第四章 群众纪律:严禁侵害群众利益;75.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77.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80.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第五章 工作纪律:83.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苏州新区一中现在已经有几十名学生被迫退学和转学,学生家长都要求学校索赔,强烈要求组织追查追缴从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中被他们非法转移的巨额学费收入近千万元!

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庐山真面目:

下面是媒体从当地工商局调取的第一手资料。

迫于压力和掩盖的需要,2016年5月11日,利益方密谋将该公司原始股东刘+瑜和师立+新的股份交由谈+伟+伟和俞+凯参与,谈+伟+伟占95%公司股份,俞+凯占5%股份。其向当地工商局提交的原始资料档案见上。谈+伟+伟系苏州新区一中雇佣的律师谈+海+圣的亲儿子。谈+海+圣是新区一中请来与新区一中原合作方打官司以便将原合作方抛开的律师。可笑的是,经谈+海+圣律师的努力,诉讼还在法庭审理期间该项目就已经变成了他自己亲儿子为股东的项目。谈+海+圣律师为了自己和儿子的私利在法庭上怎么能不颠倒黑白?怎么能不掩盖真相欺骗法庭以诬告来把原合作方踢开将项目抢给他儿子?把关系到学生未来的严肃的教育项目交给他90后的儿子,如同草菅人命,这样损失的是学生利益和学生未来,而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自然罔顾学生权益,不惜以身试法。俞+凯系澳洲留学中介公司Linktop Global(澳洲领拓)的在华职员,该澳洲留学中介公司毫无办学经验,纯属为陆文+耀和朱一+峰拉过来欺骗学生家长和组织的利用工具。以上资料为他们串通在一起参与了该项目非法利益输送的证据。

媒体查阅了“苏州新区一中这一公办学校的营业执照”:

新区一中营业执照证明其业务范围没有中外合作办学,更没有运行国外课程,没有对外出租办学场地并收取费用。而现在新区一中就正在运行国外的课程并对外收取费用以及私自分配收入,这明显是违法违规违纪,也当然是非法办学,该项目应当被坚决取缔。其非法办学收入的背后受益人是否是当地教育局领导和校长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检察院与纪检部门应该查清楚并给媒体和社会一个明确的说法。

依据“江苏省教育厅书面答复”,可以证明该QCE非法办学项目没有得到江苏省教育厅的批准,苏州新区一中和新区教育局连上报都没有上报。因此当然是非法办学项目应当被坚决取缔。“苏高新文教2014年9号”文件,证明苏州高新区教育局越权审批,滥用职权非法办学。

上面“江苏省教育厅书面答复”提到的签约:苏州新区一中和其上级单位苏州高新区教育局违背中国法律有关国家安全、教育主权的规定,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教育局(DET)签署放弃中国教育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协议,所签署的《海外课程许可协议》关于纠纷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审理、归澳大利亚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效力。苏州高新区教育局和新区一中领导不惜以出卖国家主权的方式来达到非法办学敛财并照顾自己的熟人,有关部门是否应该严查这样的行为是否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相关人员是否从中获利?是否存在权利寻租?

2015.12-16.9月期间,陆文+耀、朱一+峰擅自挪用国家专项经费(市新疆班补助-区立项目)支付师立新每月28000元费用,合计28万元,触犯《刑法》第384条。

苏州新区一中为敛财,违规任命没有教育经验、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师立+新担任项目执行校长,师+立+新都亲口说和刘++瑜从2015年3月就开始上床(其亲口说的录音为证),如此的人品根本就没有资格做人民教师,更何况担任执行校长!

为实现非法盈利的目的,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与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新区一中QCE”名义聘用非法就业、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担任外籍教师,累计非法向数名“三非”外国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因新区一中非法聘请的外教向QCE项目的学生泼水。2016年10月31日学生家长在校园内报警,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投诉,当日值警到校并记录在案。鉴于非法聘请的外教此举严重侵犯了学生权益,媒体呼吁有关职能部门立即调查,并对新区一中和其责任人依法做出严肃处理。媒体也将做出追踪报道以尽到媒体监督的本分。

苏州高新区教育局在苏州姑苏区法院居然当庭宣称新区一中这所公办学校的国际班项目和新区一中以及新区教育局都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校外培训公司的培训项目,新区教育局只负责知晓一下就行了,不需要批准,声称新区教育局虽然在物价备案表上盖了单位公章,但这仅表示对其已知晓,不表示对其已批准,声称教育局公章就是可以这么随便来盖。而其对校外的培训公司怎么会占有并租用新区一中公办校内的教室场地来办学并以新区一中的办学主体名义来招生,避而不答。(有庭审笔录为证)

苏州高新区教育局和新区一中又对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宣称新区一中的国际班是新区一中在办学(办学主体是新区一中),并且还着重说是澳大利亚昆州教育部在新区一中的官方办学行为(宣称办学主体方是澳大利亚昆州教育部),以此来欺骗学生和家长报名并缴纳高昂学费。(有学生家长的投诉为证,也有经公证处公证的网页为证)

而另一方面,苏州高新区教育局和新区一中又要求学生家长把每年8.5万元的高昂学费打入“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有学生家长的投诉和家长缴纳学费的转账凭证为证)

苏州新区一中校长朱一+峰对学生家长宣称刘++瑜是昆州教育部委任的到新区一中来负责QCE这个国际班项目的负责人,又对项目内学生家长投诉反映的新区一中这个国际班项目在2016年9、10月至少两个月居然都没有外教上课的事实对学生家长宣称自己毫不知情。(有学生家长的录音为证)

几十名项目内学生和家长对该项目的办学质量严重不满,被迫退学和转学,向新区一中和法人朱一峰索要已经缴纳的学费要求退还,又被朱一峰推诿让家长去找刘++瑜和师立+新以及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学生家长的投诉为证)

项目内学生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向澳大利亚昆州教育局投诉,又被昆州教育局踢皮球,声明说昆州教局只是对QCE课程知识产权的商业输出许可,一切项目的运营和收费以及管理都应该找苏州新区一中,昆州教育局概不负责。(有昆州教育局对学生家长的书面回信为证)

气愤的学生家长向苏州高新区教育局、市局和江苏省教育厅投诉,又被压制至今没有处理意见。(有学生家长的投诉为证)

试问上当受骗的学生和家长到底该怎么办?在苏州有没有人来管?在苏州不管,在江苏省也没人管吗?在江苏不管,中央是否要出手来管一管!

综上,非法办学项目应当被坚决依法取缔和停止招生。相关责任人应当被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纪被坚决问责。在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媒体也将继续做出追踪报道。

教育圣洁之地岂能成为“敛财腐败的温床”!来源:南京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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