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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前,有网友在网上发布《连云港的女“恶霸”》帖文称,狗咬伤人,人打伤了狗,被拘留了。然而,帖子所称的狗主人女“恶霸”一直从未回应此事。就在今天,这位女“恶霸”独家向中华网江苏发来函件,以下是函件的内容。
大家好,我就是连云港“女恶霸”。
和一般欺男霸女的恶霸不同,我的成名源于一次邻里纠纷,冠名者是我的邻居李玲玲。
过程是:双方遛狗,邻居李玲玲去抱狗被误伤→我道歉送医赔偿的请求被拒绝被威胁→李玲玲男友王茹两天后结伙砍死我的狗→警方根据专家评定的该狗价值,王茹被刑拘→李玲玲在网络上做出弱女子状,称我是恶霸,纵狗伤人不闻不问,还利用关系刑拘其男友,并将王茹这个四处打架惹事生非的恶棍包装成正义青年,用网络舆论逼迫公安放人。
“连云港女恶霸一手遮天”、“正义青年王茹人不如狗”的故事开始疯传,网友的力量排山倒海。
在网络世界,真相并不重要,情绪才重要,骂人痛快才重要,结果我成了恶霸,而王茹这个一刀砍断大狗背的恶狠角色,反而引发了“如何合法解救王茹”的闹剧,王茹成了连云港知名的“正义青年”。
网友们,有图有真相,请你们看看,你们被人引导后,卷起风暴救下的进步青年的面目是怎样的!
得!如今,我成了恶霸。还是说两句吧。
第一、连云港真的出恶霸只怕不是空穴来风。
以下是王茹伙同封某砍狗后,和我的一段电话录音(附录音资料),时间是2016年7月11日。
王茹:我王茹,这么多天打你电话,电话怎么都没接的?!
陈妮:为什么要砍我家狗?
王茹:我为什么砍你家狗,我有神经病,我外面看到狗就想杀。
王茹:你上天说要找我们家谈的呢?坐下来谈谈!不谈不可能的!
陈妮:行,我没有意见,我该赔赔,我该怎么怎么,我承担责任,那你把我家狗砍了,你怎么办呢,怎么说呢?
王茹:我跟你说,我这人不怕惹祸,我不怕事大,我也不是说恐吓你的!
陈妮:我们从来都是很低调、从来不吱声的人,你其实也能感觉到。
王茹:哈哈哈,我感觉到,我说真话,我天不怕地不怕!
王茹:现在面临这种情况,都是你家狗无意中伤到我家人,我跟你说,这个游戏规则,说句不好听的,你家也不缺那钱!绝对要有最终结果,没有最终结果不可能一了了之!
第二、抱狗受伤就是纵狗伤人,你语文老师哭了吗?
当天,我是栓链遛狗,这一点有视频为证。你的狗却没牵绳,两只狗兴奋的追逐到一起,
你想抱狗离开,伸手时右手腕无意被伤,养狗的人都知道这种情况下不能去靠近狗。有点常识的人会问:如果德牧真的咬你,你就那一点伤口?!你母亲第二天和我说话时庆幸狗不是咬人的狗,你却对着网友们撒个弥天大谎。
第三、李玲玲,你连自己的前后两次爆料都敢公然撒谎!
前一次爆料,说我“打过几次电话询问”,后一次爆料,说我“一个多月不闻不问”。你是失忆了,还是胡言乱语煽动网络情绪?我对你自己造成的小伤口又是道歉又要送医赔偿,你们全家不但无理取闹威胁堵门,说好8号商谈出尔反尔,两天后把我的爱犬砍死。
第四、李玲玲你为何不告诉大家,当晚你被误伤后,我被你男友王茹拖行几十米血流不止。
你的伤那么小,被拍得那么大,我的伤那么大,却傻的只顾道歉,根本没想起来拍照。当晚你立即拍照是为什么?讹钱的目的没用上倒是博取了大众同情,这招很高明。以后大家学着点,发生任何事情拍照纪念总能派上用场。
你当晚大哭大闹怂恿王茹为你报仇,你全家7、8人围攻我一个弱女子,王茹更是深更半夜堵在我家门前,我提心吊胆了一夜。一边堵门吓唬我,一边在网络上说我恶霸。你不缺钱,你缺很多镜子!
凌晨12点40分,王茹在我家门前。
夜里2点57分的王茹还堵在我门前。
早晨5点04分的王茹
第五、两人手举着大砍刀砍断狗背,是“自卫”???
我知道你一家惹不起,惹不起躲得起吧。
事发后,我不敢出去遛狗,最后狗实在在家呆不住了,我偷偷跑出去,还特意走了一条您家人从不走的路,悄悄地,在自己家小区,像个忐忑的小偷。
可是,王茹早就埋伏我了,“伙同封雨”“各拿一把1米长大砍刀”疯狂的追砍狗!血淋淋的场面,震惊邻里!
在一条不顺路又从来不走的路上、我刚出门两分钟、两个大男人手举大砍刀“自卫”,这画面加上自卫这个词,可以成为今年春晚的相声了。
你们是很专业的撒谎者,之后网络爆料,立即说砍断狗背脊的长刀“未开封”。
你们可以小瞧一部分网友的智商:你亲口说的,王茹只砍了一刀,一刀砍断德牧的脊骨。
是的,未开封的刀,王茹的战斗力外挂了,还是你撒谎了呢?那把刀根本就是开封的凶器!
你不心虚的话,请告诉我,那个“未开封”的长刀此刻在哪里?
第六、土豪装屌丝,反正屌丝领队
网络上的李玲玲,弱女子被欺负后泪水涟涟;网络上的王茹,一个血性青年,保护女友后身陷囹圄。
这对蝼蚁情侣,匍匐在恶霸的脚下颤抖。并吸引了大量网友的同情。
李玲玲,你为什么不说说别墅区那么大的违章会所龙门大酒店?你为什么不说说超级巨轮饭店海明威酒店,和现在城区几千平方米的海明威大酒店,你家的两个大饭店。
秘密只有我知道,说了,你就不可怜了。当然,你更不会告诉大家,你还有在本地报社当领导的亲戚,一个专业的策划者,一个“如何合法解救王茹”的总策划。
至于王茹,通过和他母亲的谈话得知(有录音资料),家有紫菜加工厂,还有码头等一大片生意,他的痞性闻名片区,这恐怕不好造假吧。
以二位的身家和痞性,说我欺负你,我得凑多少胆?
第七、法律的面子比你我的面子都重要!
我想说的是,公检法这条路,我没有能力操控。
和一开始的态度一样:我真诚为我的狗道歉,我此刻追究也不是想豁免我的责任,我将依法给予你赔偿。
法律是均等的,王茹故意砍死了我的狗,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利用网络暴力就能左右的,如果这样的话,随意掀起的狂暴风潮,就能玩弄法律了。
最后,狗的禁养问题,我不去回避。我养狗在先,今年6月份市公安局出台规定突然禁养,我的理解是,禁养犬在规定出台后不得开始养,已经养了的多加注意。试问,如果突然实行计划生育,是否要掐死超生出来的孩子?人都是有感情的,陪伴我多年的爱犬总不能突然禁养就要杀掉,私心之下,我用马犬的名义办了狗证,好比给超生的孩子安个户口,我想这是所有养了禁养犬的人的做法吧。
这是我不对,我愿意接受处罚。但就事论事,抓住禁养犬为借口,否定王茹的犯罪事实,是否太荒唐。哪天某人身份证过期了,就可以被杀了?
我曾向检察院提问,询问到是否因为舆论影响了公检法,他们的回答是:“不完全是。”除了受到歪曲事实掀起的网络风暴的影响以外,检察院的意思是,今年本市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的狗禁养,虽然是我的合法财产,但是不受刑法保护。这样的回答很矛盾,我请求检察院给予我具体的哪一条法律规定,暂时无果。
王茹残忍的砍狗至今,我受尽你们的欺负,还成了女恶霸,李玲玲你们不仅毫无羞耻感和负疚感,反而继续威胁并攻击我,成功的利用舆论干预司法公正。鉴于你们挑战了我的底线,挑战了道德的底线,挑战了法律的底线,无论你们怎么与我论战,我都准备好了鱼死网破!人身攻击和栽赃陷害是你们的强项,李玲玲和记者们歪曲事实诽谤造谣的法律责任,我会追究到底!奉劝,回头是岸,如果你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切皆有余地。尊重他人尊重事实是一个文明人的基本素养,很多事情并不是撒泼和撒谎就有效果的。每个人总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焦点
第一、为何没有追究狗主人的责任?
1、当晚狗伤李玲玲,是2个狗追逐在一起,李玲玲蹲下去抱狗而误伤,警方出警后,王茹当即也表示只是误伤。
2、当晚警方出警,双方已同意“自行协商解决”,因此警方可以不再追究养狗者责任,而以民事纠纷处理。
第二、王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针对此案,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张勇主任认为:
1、根据公安机关的报道,王某和同伙持刀砍死狗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王某主观是否存在砍死狗的故意和是否认识狗的价值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某纠集同伙持刀故意伤害狗,即使主观没有砍死狗的直接故意,其和同伙持刀追砍狗的行为是放任狗死亡的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王某是否清楚狗的价值,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必要条件。
3、王某砍死二天前咬伤到女朋友的狗不构成正当防卫,狗误伤人的事实只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狗被砍死的时候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王某砍死二天前侵害女朋友狗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4、被砍死的德牧是连云港市公安局通告禁养犬不影响王某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刑事诉讼以法律为准绳,连云港市公安局的通告不属于法律范围,连云港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不得依据市公安局的通告内容。王某如果认为狗系禁养犬,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但连云港市公安局没有立法权,不能依据其作出的通告对陈某进行处罚。
张勇律师还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报道的案件情况,“连云港女恶霸”微信叙述王某偶然遇见狗并正当防卫情况不是事实,直接公布狗主人陈某姓名并冠以“连云港女恶霸”,已经构成侵权,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媒体和记者直接转载“连云港女恶霸”微信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有的媒体和记者对本案报道中直接公布了陈某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对此陈某可以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报。
■针对此案件,以下法律专家认为: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认为:
狗是否属于禁养物不影响狗的财产属性,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不能混同。王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罗翔认为:
王茹的行为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两个罪的想象竟合。
●北京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国内司法考试刑法学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韩友谊认为:
王茹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司法考试刑法讲师,蔡雅奇认为:
王茹行为肯定犯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有可能,当地司法机关的标准不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汤琪律师,师从曲新久教授,曾任职上海闵行检察院,她认为:
王茹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狗虽然禁养,但是仍然具有财物属性。办案部门也应当考虑王茹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拒绝立案,公检法三家权利制衡,最后考虑法院起诉。一辆没有牌照的汽车上路行驶被人故意毁坏,也要承担责任,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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